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应纳税凭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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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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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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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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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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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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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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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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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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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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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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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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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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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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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虞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