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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虞地税发〔2014〕5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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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注释:全文有效,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2010年第2号),现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普通住宅、车库(车位)而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开发销售除上述房地产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适用上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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