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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2〕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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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规定,我省自2023年1月1日起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实施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以及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合模式(以下简称“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以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除计入个人账户外,其余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以单建统筹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以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2023年1月1日起,按每月85元计入个人账户。

三、本通知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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