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和退费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人适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认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变化需退费的,仍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第五条“关于残保金退付的问题”的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造成多征、误征需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