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明溪县红十字会
2.东山县红十字会
3.平和县红十字会
4.华安县红十字会
5.泉州市鲤城区红十字会
6.泉州市洛江区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23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