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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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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份)要在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做到全省规范和统一。实现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均衡省内基金负担、增强互助共济能力、保障政策有序实施的省级统筹制度。

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不涉及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待遇等政策,不涉及改变现行征缴管理体制和基金管理部门职责,不增加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不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二、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各省份要按照国家失业保险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已统一费率、待遇标准确定办法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保障对象、基金收支项目、转移接续办法等。失业保险政策省内不统一的,要采取措施逐步统一规范,为实现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三、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各省份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其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要稳妥处理各市(地)、县(区)存量基金结余,可采取一次性上解、分步上解等方法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使用;或存量基金结余不上解,优先使用基金结余进行支出,直至结余消化。

四、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各省份要健全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部门具体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基金预算草案。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督促各地落实责任,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

五、统一经办服务管理

各省份要适应省级统筹管理需要,进一步理顺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制。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经办服务管理,逐步实行省内各级经办业务统一管理。加强省级及以下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加强标准化建设,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强化网上办理,提供业务办理查询统一入口,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简化环节、优化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各省份要按照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工作要求,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健全适应省级统筹的省级集中信息系统,支持失业保险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实现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数字化监管。实现省级集中信息系统与养老保险、就业等业务信息系统的对接,以及与税务部门的业务协同和系统互联,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枢纽作用,与财政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力度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线上线下应用,方便参保主体用卡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积极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失业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强化基金管理监督

各省份要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防控,有效均衡基金负担,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建立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方位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利用信息系统实施技术监控,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经办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坚持属地监督原则,夯实本级监督责任,强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下级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基金“跑冒滴漏”现象,严肃查处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份要高度重视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谋划、协同高效、运行平稳的总原则,周密谋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强化业务指导,加强基金收支管理,持续跟踪问效,积极稳妥推动各省份在2023年底前实现省级统筹,为制度平稳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省份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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