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将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1.2倍。
依据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未制定具体标准的城市均按以上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
二、普通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符合普通住房的项目,在规划审批上优先审查,并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确保供应;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四)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确定与公布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四、加强普通住房容积率及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