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 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自2023年4月1日起,矿业权出让收益(含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一律按照4:6的比例分成执行。原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8〕25号)中有关中央和地方按照2:8的比例分成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23年3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