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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区直参保单位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桂社保函〔2023〕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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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保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填报口径

(一)企业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口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凡是国家统计局未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申报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终绩效考评奖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3号)规定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统计。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考评奖。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由其管理单位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继续缴费。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二)申报方式及流程

1.网上申报流程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gx12333.net/si )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无需再提供基数申报表纸质材料,单位留存备查。

2.业务窗口申报流程

(1)申报材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详见附件)纸质版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2)业务窗口申报地点:自治区社保中心(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一楼受理大厅。

四、其他事项

(一)为维护职工权益,基数申报表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名。请各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漏报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不按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参保人员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缴费单位补报缴费基数后,再按照规定结算。

(三)在自治区相关部门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后,从2023年1月起调整缴费基数差额,并对之前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已办理暂停参保的人员由原单位按规定申报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缴费工资,并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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