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你们。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改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浙国税流〔2001〕96号文同时废止。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审批表后,仍应按照浙国税流〔2002〕88号文要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不再填写《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情况表》中“开票人员是否持有合格证书”栏。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