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