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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3〕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4-18
【字体: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部分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情况,以全省为统筹地区计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作为实施条件,适时相应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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