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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3〕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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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三、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对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落地,也要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持续跟踪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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