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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发〔20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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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再由当地财政补贴。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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