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修订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完善和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公告》(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落实好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
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规定分了5个档次,已不符合现行的管理需求。为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纳税服务,结合税务部门机构改革要求,我们对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为30天,额度为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三)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三、执行时间及其他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