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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3〕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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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人社部等3部委《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继续实施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

三、工伤保险继续实施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的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降费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大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强化基金风险分析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要积极宣传降费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提高人社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3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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