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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鄂州医保发〔202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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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对在鄂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实行减半征收。减半征收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减征期限

减半征收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减半征收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缴费办法

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

四、缓缴政策

没有及时办理网上缴费业务的参保单位,可以延期在我市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既可以申请缓缴减半征收期间个人应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由单位申请,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审批,软件公司后台处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待遇保障

参保单位减半征收、延期或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延期或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需单位书面承诺到期及时足额缴费后,员工方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认定减半社会保险费对象,并将有关信息经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机关,不得索要额外的申请及证明材料,避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二)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三)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同时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度基金预算。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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