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恩施州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恩施州政发〔2018〕8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州与恩施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恩施州政发〔2018〕9号)以及《恩施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区辖区四至边界说明的函》(恩施州高新管函〔2018〕2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恩施州高新区及恩施市辖区国税系统征管实际情况,现重新调整各主管国税机关税收征管范围,具体如下:
一、税收征管范围调整
(一)恩施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征管范围按照恩施州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的原则,负责指定行业和企业的税收征管。
(二)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调整为:恩施州高新区辖区内除恩施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管范围以外的,全部由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恩施州高新区辖区的四至范围如下:
1.原恩施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区四至范围为:北至高速公路连接线,南至龙洞河南路(含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湖北民族学院),西至金桂大道(不含金桂大道与学院路交汇处的武陵国际建材城、瑞享国际酒店及柑子槽安置小区),东至沙河。
2.六角亭办事处四至范围为:东与舞阳坝办事处相邻,以清江河为界;南与宣恩、芭蕉相邻,天桥、板板桥为界;西与白果为界,以大兴安林场,毛坝槽山脊为界;北与小渡船办事处为界,亿利达向上,以公路为界,国贸(含国贸大厦)以南,含阳光花园(不包括富源),虎民路以熙园(含)、二实小以西南含广银翡翠城到监狱砖厂,经西到盐水溪与方家坝山脊为界。
(三)恩施市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调整为:恩施市辖区内除恩施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管范围以外的,全部由恩施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调整时间
2018年4月20日至5月31日
三、调整事项办理
(一)纳税人迁出办理事项
1.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完成当月、季应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申报事项,包括正常申报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2.完成未处理完毕的违法违章和稽查案件。根据国税部门告知,完成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缴纳。
3.完成发票验旧和缴销。对所有已开具和未开具的发票在迁出国税机关完成发票的验旧和缴销事宜,同时对需要注销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完成税控设备的注销工作。有CA密钥的纳税人在迁出地国税机关注销CA等事项。
4.完成税务登记证及发票领购簿缴销。本次调整不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领购簿在加盖迁入国税机关印章后继续使用。
5.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款,停歇业等业务的纳税人,请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准期申报、准期缴款、提前开业等涉税事项。
6.作废与迁出地国税机关签订的三方协议。
调整税收管辖权的纳税人完成上述事项后,根据国税部门通知,持迁出国税机关出具的《主管国税机关分配通知书》(有CA及税控设备的携带相关设备)到迁入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迁入办理事项
1.税务登记证。对迁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领购簿加盖迁入地国税机关印章。
2.税控设备及发票。迁入地国税机关重新发行纳税人税控设备,重新发行CA。并按照核定发票种类、数量、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3.签订委托扣缴三方协议。纳税人与迁入地国税机关重新签订(变更)委托扣缴三方协议,并验证通过。
(三)新开业纳税人办理事项
新开业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除按恩施州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原则指定的行业和企业由恩施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外,其他新开业纳税人根据营业执照注册地,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恩施市国家税务局或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四、其他
本公告自2018年4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