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决定对《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等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自然段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行银行黄冈中心支行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地税发〔2013〕29号)中的第二条删除。
将第一条、第四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五条中的“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三条中的“各征收单位”修改为“各税务机关”。
将原第三条调整为第二条,原第四条调整为第三条,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四条,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五条。
三、将《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附件1《黄冈市地税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缴率表》中第一项货物销售、第二项货物运输服务、第七项生活服务等3类行业及其子目、预征率删除;将第三项建筑服务行业下子目“建筑安装企业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不能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和“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纳税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其预征率删除;将第三项建筑服务行业下子目“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预征率由“2.6%”修改为“1.5%”;第三项建筑服务行业项下增加子目“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及预征率“0.5%”;将第八项其他行业预征率“1%”修改为“1.5%”。
将附件1中原第三项调整为第一项,原第四项调整为第二项,原第五项调整为第三项,原第六项调整为第四项,原第八项调整为第五项。
将附件2中第一条的“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三条的“三是货物运输服务及建筑服务的预征率执行总局、省局相关规定”修改为“三是建筑服务的预征率执行省局相关规定”;将第四条第三项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删除;将第四条第五项修订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
将附件2中原第四条第三项调整为第二项、第五项调整为第三项、第六项调整为第四项、第七项调整为第五项、第八项调整为第六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