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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行银行黄冈中心支行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黄地税发〔2013〕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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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全文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权益,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征收管理,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82)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库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按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税款的百分之二计算手续费。为方便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于次年一次性集中办理扣缴义务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经人民银行国库直接退付扣缴义务人账户,并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退付。

二、各税务机关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必须认真审核扣缴义务人相关资料,并形成清册。所需资料包括: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开户许可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库规定的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对税务机关提交的收入退还书和退库申请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查,对资料填写完整无误的,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四、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人行国库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严禁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

(二)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办理退库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因发生多缴、误收等原因造成退税的情况,其多缴税款应在计算手续费前进行扣除;如手续费已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应视实际情况对已支付的退税税款部分手续费进行追回,同时上缴国库。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因扣缴义务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手续费的,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黄冈市地方税务局

黄冈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黄冈中心支行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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