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16号)以及《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的意见》(荆政发〔2015〕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税收促经济、惠民生的职能作用,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壮腰工程”,荆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荆州实际提出五大类、四十三项支持和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大力促进创业就业
(一)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三)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暂定为每户每年9600元。
(九)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200元。
(十)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实行限额减免营业税(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在领取年金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全力支持科技创新
(十三)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到我省的,在认定工作中给予绿色通道,按照国家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五)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可纳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十六)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八)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九)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二十二)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积极鼓励个人创新
(二十五)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分配给予科技人员或团队成果转化的现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国家“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十七)我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切实降低融资负担
(三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限已满,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三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二)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十三)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十四)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十五)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十六)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三十七)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培训与辅导,切实提高纳税人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充分利用纳税人课堂、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税法宣传、政策讲解、指导纳税人如何办理涉税事宜;采取“办税过程现场辅导”、“日常管理阶段性辅导”、“重大事项针对性辅导”等三项措施开展点对点、面对面的办税业务辅导。既要让纳税人知晓政策,明白自己可享有的权利,又要让纳税人具有运用政策、熟练处理涉税事项的业务技能,使每个纳税人都能真正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
(三十八)创新税务登记服务模式,降低办税成本。积极与工商、质监、国税等部门合作,推进“三证合一”工作,营造宽松平等的创业准入环境。办理税务登记时,不再统一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领用、打印、复印有关涉税资料一律免费。
(三十九)简化办税环节,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深入推行“自助办税”、“同城通办”、“网上办税”服务。办税服务厅处理涉税事项全面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除省局列名的限时办结涉税事项以外,其他涉税事项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一律当场办结。推广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全程共享,一个部门采集,多个部门共享,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四十)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简并下放行政审批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对省级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四十一)对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条件的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缴纳税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可适当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四十二)全面规范进户执法。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确需进户的按规定实施,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除上级明确要求外,不专门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四十三)加强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申报纳税、减免税受理等事项,让纳税人进一家门,找一个人,办两家事。
特此公告。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