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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荆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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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减少税收流失,降低执法风险,建立和完善清欠和防欠的控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欠税管理的规定,特制定《荆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告。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1日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缴税款(以下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下列情形属于欠税:

(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

(四)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

(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  有上述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五条  各县、市、区局税源管理单位和部门为欠税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六条  各县、市、区局征收管理部门、收入规划部门为欠税管理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  欠税清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局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要结合税源普查、日常调查巡查、专项税收检查、征管核心系统数据清理等工作,开展欠税清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局要强化纳税评估职能,不仅要加强日常评估工作,而且还应按季对辖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防止新欠的产生,确保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第九条  各县、市、区局要对纳税人的所欠税款进行认定核实,分户登记归档,并利用征管核心系统向欠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告知欠税人欠税税种、本期发生欠税金额、累计欠税余额以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局对于已核实未清缴的欠税,要建立欠税管理台账、欠税纳税人清册,以便后续清欠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欠税公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局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1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十二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主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各县、市、区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县、市、区局上报市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欠税一经确定,各县、市、区局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2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并及时进行征管资料电子化扫描、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局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四章  欠税清缴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届满要立即督促缴纳;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以防“缓税”变成欠税。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局在税款征期过后,要严格落实催报催缴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在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局要将纳税人欠税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执行纳税人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失信纳税人进行联合惩戒,促进及时足额纳税;要严格发票管控,对于欠税又无合理原因的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供发票。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对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不缴纳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条  欠税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清偿欠税请求,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挽回国家税收收入。

第五章  欠税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对无缴税能力的欠税,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市局进行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省局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呆账税金是指税务机定依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确认的欠缴税金。根据欠税企业的不同情况,可分为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种类型。

第二十四条  死欠税款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所有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和核销的死欠税款,各县、市、区局都必须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对由于改制未到位、破产未终结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呆账税金和死欠税金确认标准,且又无缴税能力的困难纳税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办理税收减、免、缓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因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不到位或清欠措施不力而导致大量欠税未清缴的,基层税收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税收管理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导致大量欠税未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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