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地方税务局、潜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潜江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印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其中对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流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全面落实《合作工作规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16〕39号),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公告。为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确保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潜江市地方税务局、潜江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相关要求共同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国、地税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不擅自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不“一刀切”简单化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高效便民的原则。国、地税税务机关共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方便于纳税人简化办税申报。
(三)公平公开的原则。国、地税税务机关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地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促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公平合理。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公告》出台依据以及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要求。
(二)《公告》确定了我市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和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以及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范围,强调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明确了《公告》施行时间;明确《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潜地税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四、《公告》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五、《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潜江市国家税务局、潜江市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