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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的公告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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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潜江)》(2018.7.5)。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要求,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办税无纸化。通过签订电子签名协议、推广网上办税等途径,实现纳税人网上办税、报送电子资料,逐步取代实地办税、报送纸质资料。

一、签订电子签名协议

纳税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税收征收管理电子签名协议书》,纳税人承诺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报送电子资料(以下简称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电子资料报送方式的有效性。

二、使用数字证书

纳税人须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数字证书,形成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用于向电子税务局提交(报送)电子资料。纳税人须妥善管理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密钥。凡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提交(报送)的电子资料均视同纳税人操作。

三、适用范围

凡签订了《税收征收管理电子签名协议书》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向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向电子税务局提交(报送)电子资料即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除发生电子资料意外灭失等特殊情况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报送)纸质资料。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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