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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湖北所属地市十堰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地税发〔2006〕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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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2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十堰实际,对核定征收比例和核定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核定征收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70%核定计税额。

2、商业批发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70%核定计税额。

3、商业零售企业: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计税额。对不能确定采购金额的,按采购成本确定采购金额。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税额。

(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二、核定征收的具体要求

纳税人有《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程序、资料和办法严格按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认真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三、加强对重点工程、房地产业印花税的管理。对重点工程印花税要实行专业化管理,专人负责;对房地产业的印花税要加强源泉控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房管、土地部门在办证环节委托代征,确保税收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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