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2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十堰实际,对核定征收比例和核定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核定征收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70%核定计税额。
2、商业批发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70%核定计税额。
3、商业零售企业: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计税额。对不能确定采购金额的,按采购成本确定采购金额。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税额。
(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二、核定征收的具体要求
纳税人有《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程序、资料和办法严格按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认真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三、加强对重点工程、房地产业印花税的管理。对重点工程印花税要实行专业化管理,专人负责;对房地产业的印花税要加强源泉控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房管、土地部门在办证环节委托代征,确保税收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