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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路购物广场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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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全文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路购物广场(企业的总机构简称为市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方式

对市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实行“分支机构定率预征、市公司统一结算”的征收方式,即分支机构按当月实现的不含税销售额,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购进货物或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分支机构预征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预征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市公司依据当月的全部销项税额和全部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当月预缴的增值税,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并向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市公司应纳税额=全部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征税额

二、日常管理

市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市公司统一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由市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市公司向所属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得开具发票,不作销售处理。进项发票认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报税和数据采集等工作,由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应于每月6日前,将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收执联复印件)报送给市公司,作为市公司计算增值税应补税额的依据。

市公司在各县市、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应明确一个区域管理中心店(以下简称中心店,各公司中心店或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由中心店统一在所属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普通发票,并按月汇总本县市、区其他分支机构销售额后,在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年度清算及预征率的核定

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市局按年组织实施增值税清算,一年一定,在市局未明确新的预征率以前,仍按上年度执行。市公司在各县市、区范围内新设的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各县市、区及时报市局备案,其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依据2012年度市公司增值税申报和主管税务机关清算情况,核定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路购物广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

特此公告。

附件: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路购物广场分支机构名单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路购物广场分支机构名单

分支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开业时间

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是否为中心店站

备注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房县购物广场

420325594227084

房县东城门路人和路商业

步行街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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