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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十医保发〔2020〕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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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征范围。除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均为减征对象,对其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生育保险费不减征,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减征。

二、减征幅度。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应缴额的一半征收,即,单位缴费费率由8%减为4%。另加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5%,单位医保缴费费率按4.5%执行。

三、减征期限。全市统一减征期限为5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于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减征部分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四、缓期缴费。对享受减征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减征后的应缴部分可申请缓缴。缓缴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即,7月份补缴2月份应缴医保费,8月份补缴3月份应缴医保费,以此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待遇保障。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医保待遇,不降低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标准,不影响个人参保权益记录。

六、基金风险管控。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大于6个月的县市区,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从历年累计结余基金中弥补;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小于6个月的,减征的费用由风险调剂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兜底,确保不出现基金穿底风险。各县市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七、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省委、省政府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做好医保费征收系统调改和费率参数设置,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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