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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湖北所属地市十堰

十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十政发〔2018〕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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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发挥税收调节收入职能,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开征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等级范围通知如下:

一、开征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范围为市区(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和建制镇、工矿区。

二、土地等级范围

一等地为南起柳林路,沿北京北路,转江苏路,接市府路,转公园路,交车城路,转东岳路,至柳林路围合区域内的土地。

二等地为南起北京南路,经北京中路、北京北路,往西接汉江南路(至神定河岸边),接公园路(至张湾河岸边)、车城路(至张湾河岸边)、车城南路,至北京南路围合区域内除一等地以外的土地。

三等地为南起车站路,往东沿武当大道,转辽宁路,接天津路、浙江路,往北接东环路,转北京北路往西接汉江南路(至清潭路口),沿东风公司厂区铁路往西(至车城西路交汇处),转车城西路,至红卫转盘,交镜潭路、湖南路,接车城路、车城南路,至车站路围合区域内除一等地和二等地以外的土地。

四等地为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以上一、二、三等级的国有土地。

五等地为以下范围内的土地。一是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二是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建制镇范围

建制镇为柏林、黄龙、大川三个建制镇镇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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