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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关于推广“网上申领、邮政寄递”发票业务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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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活动”,积极推进"互联网+税务”网上办税模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纳税人"网上申领、邮政寄递”发票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M级(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邮政寄递”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领用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打发票、定额发票。

三、网上申领流程

(一)提交申请: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直接搜索"发票领用”或者在"我要办税--发票--发票领用”模块中提交申请,填写发票种类、领购数量,按照要求填写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收件地址。

(二)收取发票:邮寄送达,收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收件人应为申请时选择的收件人本人),当场核对邮件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在收票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交投递员。核对发现问题的,邮件当场退还投递人员。

四、发票寄递资费

网上申领发票属纳税人自愿选择服务项目,纸质发票由邮政部门寄递,寄递资费由纳税人支付,收费标准首重每公斤10元,续重每公斤加2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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