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了精准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随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湖北随州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减免社保费的具体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编外人员等);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符合阶段性免征范围的新成立用人单位。
二、减免社保费政策执行期限和手续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免缴;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所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区自行解决。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确定符合阶段性减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在核定时统一减免免征期内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税务部门对其减免后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参保单位无需办理减免征手续。
三、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减免政策
新开工项目是指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享受免征工伤保险费。
即:减免工伤保险费额=应缴工伤保险费额x〔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天数*计划施工期总天数〕。
四、已缴社会保险费的退抵业务
原已核定未缴纳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及2020年2月至4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征缴;
原已核定并缴纳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确定免征部分的缴费金额后,一律进行退费处理,不实行抵扣。
已按正常费率缴纳了减征期限内(2020年2月至4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其减征部分可抵扣之后月份的缴费。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可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承诺签字并盖章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并提供本单位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及应付职工工资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此前有社会保险欠费的需补缴后方能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间如需办理到龄退休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业务的,在申请办理业务前,需补缴该职工全部社会保险欠费;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欠费,在缓缴期间如恢复生产,可随时提前缴费。
六、补缴业务的相关规定
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超过缓缴期申报办理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不再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属于阶段性减征范围的参保单位,超过延期办理期限申报办理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七、社保费减免的核算分析
各地要认真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核算、测算工作,要做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与原来的降费核算工作相协调;人社、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共享信息,建立减免费核算共审共认机制,确保一个口径对上对外;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收入动向,强化收入与减免缓的联动分析,把握收入形势和变化,根据政策影响,共同做好社保基金收入预算的调整工作。
八、完善系统平台的业务功能
市人社、医保和税务部门要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及时对本部门的系统进行配置和升级,完善平台功能,开展联调测试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确保缴费人顺畅办理减、免、缴等业务,精准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附:随人社发〔2020〕1号(3个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