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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问题的公告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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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现行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2019年11月26日)。

注释:第一条第三款删除;第三条中的“(企业所得税附征率为3.75%)删除”。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现行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随州市市区及郊区(包括曾都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的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5%;

(三)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3%。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我市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统一确定为15%。

三、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15%的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附征率为3.75%),分月(次)按照销售收入或应税收入附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公告执行。

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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