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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天政发〔2017〕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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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区城市规划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0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二等土地范围东南边界由三乡路以西扩大至东环路以西、西北边界由汉北河以东扩大至S243以东,其他土地等级的范围不变。

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如下(均含道路外侧临街面自然延伸的土地):

一等土地:城区东环路以西、河山支渠以北、状元路以东、北湖大道以南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等土地:东环路以西、北环路以南、西环路和S243连线以东、天仙在道以北(含沿线工业园区范围)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土地:竟陵办事处、杨林办事处、天门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除一、二等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天门工业园、岳口工业园、岳口镇的应税土地。

四等土地:除一、二、三等土地范围以外的建制镇、工矿区、龙尾山工业园、各建制镇工业小区的应税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不变。即: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2元。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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