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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的通知


仙政办发〔2013〕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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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经济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节约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一等土地范围调整为东起叶王路,西至通顺河,南起沪渝高速公路,北至汉江。适用税额标准仍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二、城区二等土地范围调整为除一等土地外,东起和平路,西至电排河,南起体操大道,北至汉江。适用税额标准仍为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三、城区三等土地范围调整为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除一、二等土地范围外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仍为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四、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按市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区规划确定。适用税额标准仍为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五、上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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