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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仙桃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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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缴费人员。

二、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

三、在免征期内,参保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四、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我市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六、参保单位免征、延期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退(转)一缴一”的方式单独核定。

七、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对于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八、市社会保险金核算中心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受理参保单位延期申报核定缴费业务,并将有关信息经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机关,不得索要额外的申请及证明材料,避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受理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业务。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仙桃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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