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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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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综合各地上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测算情况,经市局研究,对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未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账标准,经批准不设置账簿的;

2、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核定的经营收入额乘以核定征收率。

三、核定征收率的确定

1、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其适用征收率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下同)中规定的月经营额所对应的征收率;

2、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分期代开建安发票的,其适用征收率为工程项目决算总金额所对应的征收率;

3、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其适用征收率为代开发票金额对应的征收率。

四、其他事项的规定

1、个体工商户月经营额经认定未达到流转税起征点,没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行业利润率水平,在全市统一规定的征收率标准基础上可上浮10%,在作出浮动决定后10日内报市局备案。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4、咸地税规〔2010〕2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的规定废止。

5、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年经营额

月经营额

征收率

工业、制造业

24万元~120万元

20000元~100000元

1%

120万元~240万元

100000元~200000元

1.5%

240万元以上

200000元以上

2%

商业

24万元~60万元

20000元~50000元

1%

60万元~120万元

50000元~100000元

1.5%

120万元以上

100000元以上

2%

交通运输业

货运

------

1.5%

客运

------

1.5%

出租车

------

0.5%

建筑安装业

30万元以下

------

0.5%

30万元~100万元

------

1%

100万元~300万元

-------

2%

300万元以上

-------

2.5%

餐饮住宿业

24万元~120万元

20000元~100000元

1.5%

120万元~240万元

100000元~200000元

2%

240万元以上

200000元以上

3%

娱乐业

24万元~60万元

20000元~50000元

2%

60万元~120万元

50000元~100000元

2.5%

120万元以上

100000元以上

3%

其他服务业

24万元~60万元

20000元~50000元

1%

60万元~120万元

50000元~100000元

1.5%

120万元以上

100000元以上

2%

其他

24万元~50万元

 

0.5%

50万元以上

------

1%

财产转让

 

------

2%

临时按次(日)确定纳税劳务

0.5万元~2万元(次)

同一笔收入不得分多次开具

0.5%

2万元以上(次)

同一笔收入不得分多次开具

1%

注:1、表中的年、月经营额区间数只含上限数,不含下限数;

2、“其他”是指表中未列举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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