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延续执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为延续执行上述核定征收政策,青岛市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对延续政策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三、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如何确定?
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四、《公告》对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是如何确定的?
《公告》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分别按照出租住宅(含商住两用)、出租非住宅、转租住宅(含商住两用)项目参照月租金收入额确定不同的核定征收率。个人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其他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五、《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