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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修改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23〕2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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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3月10日起废止。参见:《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 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起始价征收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间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为了不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新办法征收,确保政策在我省的顺利实施,现将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起始价征收标准。参考《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非油气矿种起始价暂按75万元/平方千米、油气矿种起始价暂按0.9万元/平方千米的标准执行。

二、 矿业权出让收益暂行首次征收比例。对采取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暂定为出让收益的20%,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三、 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留成部分分成比例暂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余未尽事宜,请严格遵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明确起始价征收标准后,本通知停止执行。此前多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抵扣以后年度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少征收的予以补缴。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23年5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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