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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宜昌市城区旅店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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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现将《宜昌市城区旅店业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宜昌市城区旅店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店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旅店业纳税人。旅店业纳税人是指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三条  旅店业纳税人应如实准确分税目申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包含以下项目:

(一)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包含随住宿服务一并提供的收费商品及其他服务收入。

旅店将客房有偿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改变房间住宿用途(如用于经营、办公)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申报营业税。

(二)其他收入:包含餐饮收入;歌舞厅、酒吧、音乐茶座等娱乐业取得的收入;代买机票、船票、车票等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税法规定的其他应税收入。

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应税收入的,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

第四条  旅店业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堤防维护费等税费。

第五条  使用经营管理系统的旅店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经营管理系统中的客房收入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月报表数据(收入、平均房价、入住率等)与纳税人申报数据、其他纳税人报送的月报表数据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得低于月报表收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将纳税人报送的月报表数据与纳税人经营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对纳税信用高的连锁酒店、星级酒店以及连续三次比对无差异的纳税人按年比对。

第八条  旅店业纳税人中的星级酒店、连锁酒店应实行查账征收,不得核定其营业额。

星级酒店、连锁酒店拒绝报送月报表或拒绝提供经营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逾期仍不报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并停供发票;

第九条  其他旅店业纳税人原则上应实行查账征收,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他旅店业纳税人应对其营业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月报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二)拒绝税务机关检查其经营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三)纳税人擅自修改、删除其经营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的。

(四)拥有客房数低于20间(含)或未使用经营管理系统的。

(五)纳税人申报的收入虽与经营管理系统一致,但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明显偏低是指:一般旅店业纳税人月入住率旺季低于60%,淡季低于40%;客房数低于20间(含)的及新开业不满6个月的旅店业纳税人月入住率旺季低于30%,淡季低于20%。

旺季为每年5-10月,淡季为11月至次年4月。

月入住率=当月每日实际入住房间数之和/[当月每日可入住房间数量×当月天数(简化为30天)]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月住宿营业收入按以下方法核定:

(一)月住宿营业收入=当月每日可入住房间数×平均入住率×平均单价×当月天数。

(二)一般旅店业纳税人平均入住率不低于6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旅店业纳税人平均入住率不低于40%:客房数低于20间(含)的;新开业不满6个月的。

(三)平均单价=∑(各类型房间数×该类型房间执行价)/房间总数。执行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确定。

(四)对按以上办法不能准确核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旅店业经营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第十二条  租赁他人房产经营旅店业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房屋租赁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账征收的旅店业纳税人加强相关数据的审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风险应对:

(一)申报的收入与经营管理系统一致但明显偏低的。

(二)有其他明显隐瞒收入、发票违章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强化纳税服务意识,辅导纳税人规范建账,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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