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8号)(附件1)和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宜昌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9号)的精神,我市城区(含夷陵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等级相应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一、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新标准实施。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宜昌市城区综合定级图》(附件2)及《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边界描述表》(附件3)做好新增土地的税源登记和现有土地的等级调整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
附件2:宜昌市城区综合定级图
附件3: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边界描述表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