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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的公告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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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8号)(附件1)和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宜昌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9号)的精神,我市城区(含夷陵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等级相应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一、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新标准实施。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宜昌市城区综合定级图》(附件2)及《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边界描述表》(附件3)做好新增土地的税源登记和现有土地的等级调整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

附件2:宜昌市城区综合定级图

附件3: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边界描述表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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