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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城区房屋装饰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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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现将《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城区房屋装饰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4日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城区房屋装饰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房屋装饰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做好公众聚集场所装饰装修“先督税后发证”工作的通知》(宜地税发〔2013〕84号)、《宜昌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屋装饰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饰,是指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房屋进行装饰和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河道堤防维护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按照《宜昌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营业税

1.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装饰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真实的,以合同双方结算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应缴纳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3%

2.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装饰合同或合同所定价款明显偏低的,按以下方法确定:

(1)有当地同类房屋装饰价值的,参照当地同类房屋装饰价值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应缴纳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3%

(2)没有当地同类房屋装饰价值的,按照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应缴纳的营业税=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计税营业额×3%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计税营业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计税营业额。

(3)每平方米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标准应按房屋类型分类确定。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下表确定本地核定营业额的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房屋类型

每平方米计税营业额最低标准(元)

社会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住房)

暂不列入核定范围

普通标准住宅

200

非普通标准住宅

300

办公场所及非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

350

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

450

(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率、核定征收率,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按《宜昌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纳税人无法正确核算装饰收入的,按本条第(一)项确定装饰收入。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缴纳的营业税×7%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已缴纳的营业税×3%

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的营业税×2%

(四)印花税

签订装饰合同双方均应按计税营业额的0.3‰贴花。

(五)河道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内)

应缴纳的河道堤防维护费=已缴纳的营业税×2%

第七条  城区装饰行业的税款征收主要实行以下两种方式: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装饰联合消防部门采用“先督税后办证”手段进行税收控管;对住房装饰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可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或支付价款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税收及附加,并按公告的规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装饰实行“先督税后办证”的工作方式。跨县市区、城区经营的装饰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机构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应税劳务发生地(以下简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施工方按本办法缴纳了地方税费后,主管地税部门为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建设装饰装修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须提供《税务证明》。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公众聚集场所建设、装饰施工方申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在施工方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了地方税费后,方可开具《税务证明》。

第十条  《税务证明》视同票证管理,由市局统一印制,主管地税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对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地方税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分管局长在《税务证明》中负责人一栏签字;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地方税费的,由税费服务科科长签字。

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房屋装饰工程税收管理台账》(附件1),根据《税务证明》开具情况填写《〈公众聚集场所建设装饰装修税务证明〉台账》(附件2),于每月15号前向消防部门传递信息,并将消防部门传递的信息纳入风险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主管地税部门应按要求做好公众聚集场所装饰装修“先督税后发证”工作,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办结;要选派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建设、装饰装修的相关政策把关,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要加强《税务证明》开具、台账、登记、上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单位反馈;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未按规定开具《税务证明》而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住房装饰实行委托代征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人按照本办法代收税款后,登记《房屋装饰工程税收管理台账》(见附件1),按周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代征人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传递《房屋装饰工程税收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应按规定向支付工程款项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凭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辖区定期公开、广泛宣传房屋装饰税收及附加政策、缴纳程序、代征单位信息,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享受纳税权利,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代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和委托代征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房屋装饰税收管理办法,并报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开具发票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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