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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的公告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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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预征率等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宜昌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及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以下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货物0.5%(采矿业除外);建筑安装1.5%;交通运输1.5%;其他行业2%。

外来施工企业未在我市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外来施工企业若在合同期内按月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凭受理申报办税服务厅盖章的申报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宜昌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按以下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

销售货物0.5%(采矿业除外);建筑安装1.5%;交通运输1.5%;其他行业2%。

三、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及其他个人,以及未达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其他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多业经营的纳税人,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其中主营项目为该纳税人上一年度所有经营项目中,销售额最大的项目。

四、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宜昌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五、按本公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发票金额栏)×适用附征率(预征率)。

六、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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