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预征率等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宜昌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及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以下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货物0.5%(采矿业除外);建筑安装1.5%;交通运输1.5%;其他行业2%。
外来施工企业未在我市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外来施工企业若在合同期内按月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凭受理申报办税服务厅盖章的申报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宜昌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按以下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
销售货物0.5%(采矿业除外);建筑安装1.5%;交通运输1.5%;其他行业2%。
三、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及其他个人,以及未达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其他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多业经营的纳税人,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其中主营项目为该纳税人上一年度所有经营项目中,销售额最大的项目。
四、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宜昌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五、按本公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发票金额栏)×适用附征率(预征率)。
六、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