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费及发票网上申领邮寄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费
一是依法委托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确定受托单位,并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和委托代征税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强化管理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到标准统一,操作规范,从源头上防范管理风险。三是注重实效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在推行范围的选择和在受托单位代开网点的设立上,充分考虑本地办税服务压力、代开业务量大小等因素,合理布局,确保实效。
(二)发票网上申领邮寄服务
一是纳税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该项服务,由纳税人自行与邮政公司结算邮寄费用。二是集中加分散原则。城区(不含夷陵区)集中设置发票配送网点,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处理;各县(市、区)分别设置发票配送网点,负责所在县市范围内的发票网上申领业务处理。
二、业务流程
(一)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费
1.部门和条件
委托代开代征工作由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税务局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同级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费:
①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③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发票代开和税费代征工作;
④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领用、保管、开具、缴验发票。
2.对象和范围
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临时经营收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未达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经营收入);
②医疗器械、药品、卷烟生产经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需要国家许可的经营收入;
③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收入;
④单笔经营收入超过相关标准或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收入超过相关标准的;
⑤代开申请人户籍(机构)所在地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发生地均不在所在市州范围的。
3.业务流程
①签订协议。各县(市、区)税务局开展委托代开代征工作,应与同级邮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见附件1)和《委托代征协议书》(见附件2),发放《委托代征证书》(见附件4)。
②确定网点。各县(市、区)邮政部门设立、变更、撤销代开普通发票网点的应向同级税务局报告,各县(市、区)税务局对代开普通发票网点进行确认。
③发放发票。各县(市、区)税务局向受委托邮政部门发放发票领用簿和委托代开发票(最高不超过3个月用量);受委托邮政部门应设定专岗负责发票的领用、保管和缴销,制定发票出入库和领用保管制度,并报同级税务局备案。
④发票代开。邮政代开人员(以下简称代开人员)应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在邮政委托代开代征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申报单(见附件5),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开具发票;核对不一致的或证明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超过邮政部门代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到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理。代开人员代开普通发票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征税费,并按照《“营改增”和非“营改增”收入划分范围》(见附件6),在邮政代开代征系统中确认代开普通发票对应的代征增值税类别。代开普通发票应在发票联和记账联上加盖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见附件7)由县(市、区)税务局统一刻制。代开普通发票除收取代征税费外,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和任何其他费用。邮政部门应按时间顺序将代开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备查。资料范围包括: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申报单、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开普通发票存根联。
⑤税费结报。新的税务机构挂牌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有效期内,受委托邮政部门应按照原协议的金额及时限要求及时结报税费;新的税务机构挂牌后重新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原则上结报税费时限不得超过20日,结报税费限额不得超过80万元。
⑥发票缴验。受委托邮政部门再次领用发票的,应当携带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验旧(缴销)单和作废发票原件办理发票验旧手续;领用的空白发票遗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到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理缴销手续。
4.手续费支付
各县(市)区税务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部门支付代征税费手续费。
5.发票式样和启用时间
委托代开代征统一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见附件8)。《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由邮政部门留存;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由申请人交付款方留存;第三联为记账联(蓝色),由申请人留存,并作为代开普通发票缴纳税费的凭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自2015年9月24日启用,可以继续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新的委托代开发票样式具体要求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为准。
(二)发票网上申领邮寄服务
1.对象和范围
发票网上申领邮寄服务的对象为已办理发票核定、自愿选择该项服务的所有纳税人,业务受理范围为除企业冠名发票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发票。
2.服务网点设置
发票网上申领邮寄服务按照集中加分散的原则,城区(不含夷陵区)集中设置网上申领服务点,由市税务局协调组织,服务点设在市税务局票证中心,负责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高新区、三峡坝区税务局所辖纳税人的发票网上申领邮寄服务工作;各县(市、区)税务局分别设置发票网上申领服务点,负责所辖区域的发票网上申领邮寄服务工作。
3.业务流程
①签订协议:市税务局、县(市、区)税务局与当地邮政部门签订《发票配送服务合作协议》(见附件3),明确网上申领发票、邮政专递送达的合作范围、合作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保密要求等事项。
②健全网上申领发票制度:制定《网上领票邮寄服务工作制度》,各服务点配置发票发放岗1-2人,实物配送岗1人,严格落实发票管理帐实分开工作制度,配备独立办公室和网上申领发票库房,计算机、打印机、邮政送票货架、发票托运箱等设施,确保发票安全。
③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通过CA数字证书、金税盘、税控盘验证身份,对“领票人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后,提交发票验旧及申领申请。没有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申领。
④税务机关发票发放:服务点发票发放岗位人员按照纳税人网上提交的信息在CTAIS系统进行发票验旧、发放等操作,并在网上申领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⑤税务机关发票交寄:在金税三期税收业务管理系统对发票发放情况进行校验,与金税三期税收业务管理系统校验一致后,生成快递单、申请结果通知书、交寄清单等,实物配送岗位人员进行发票实物核对、出库、配发操作,并与邮政快递专员核对后办理交寄手续。
⑥邮政发票配送:邮政公司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地址进行配送,邮寄费用由收件人支付,发票邮件按快递包裹发运次序优先于其他包裹类邮件处理,邮寄时间原则上主城区(具体范围经双方协商确定)上午交寄实行“当日递”,下午交寄实行“次日递”;县(市、区)实行“次日递”。
⑦纳税人确认收票:纳税人签收当场查验无误后,在“申请结果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交给快递人员,并在网上申领系统中进行“确认收票”操作,金税盘或税控盘开票用户,通过设备读入远程(网上)发票领用信息。
⑧邮政公司、税务机关寄递反馈:邮政部门将发票配送情况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各税务主管机关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根据邮政部门反馈结果,分别进行业务办结、退票、重启发售和投递等处理。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5日施行。
特此公告。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