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16〕39号文)等相关规定,经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农、林、牧、渔业 3%
2.制造业 6%
3.采矿业 15%
4.批发和零售业 6%
其中:超市、茶叶、粮油销售、加油站 4%
5.餐饮业 8%
6.娱乐业 15%
7.桑拿、按摩、美容、洗浴、足疗、婚纱摄影、
儿童摄影、庆典策划及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15%
8.文化体育业 10%
9.旅游业 10%
10.商务服务业(企业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咨询与调查及其它商务服务业) 15%
11.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业、客运业) 8%
12.建筑业 8%
13.水电业 10%
14.其它行业 (房地产除外) 10%
上述行业分类解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规定。
原已有行业管理办法的,按行业管理办法执行。
个别行业应税所得率在本县(市)区确需进行调整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备案后可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税款所属时间),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