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湖北所属地市宜昌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临时用工与残疾人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宜地税函〔2010〕3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5-21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注释:全文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临时用工和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几年来,对保护我市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确保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弱势群体身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经调查,目前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免税发票,享受临时工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用工,有相当一部分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属于企业工资薪金的发放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形成雇佣关系的临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等。因此,为保障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市局决定取消临时用工税收优惠政策。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取得劳务收入代开发票时,应按税法的规定,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我市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鄂地税发〔2000〕224号文件的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劳动所得的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中,“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岁,女满55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经民政等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3、自2010年6月1日起,临时用工税收优惠政策和《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便函〔2007〕23号)停止执行,请各单位向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