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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地税函〔2013〕1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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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注释:全文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经请示省局,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纳税人提前缴纳次年交强险的,车船税不得同时提前缴纳,应由纳税人在车船税的税款所属年度内自行申报或缴纳交强险时一并依法代扣代缴。若因此在办理车辆年审时出现争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当年车船税的缴纳情况出具证明。

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警务的非警车号牌车船可视同于“警用车船”,享受免征车船税的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相关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行车证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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