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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契税减免税主管地税机关的通知


宜地税函〔2014〕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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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注释:全文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非自然人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过程中涉及契税减免税的办理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如下:

非自然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关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据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决定,开具《宜昌市房地产权属变更纳(免)税联系单》或《宜昌市房地产权属变更纳(免)税证明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办理完毕的非自然人契税减免税事项,依照本通知执行。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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