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全市各类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精神,为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现就我市贯彻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及延缴、缓缴社保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
(一)免征对象为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原有试点(即"老机保")的单位应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单位。
不予免征对象为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到期后,从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费。
(三)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二、关于延缴
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
参保单位没有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期间申报核定及缴费手续,疫情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缴的适用对象指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关于缓缴
(一)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在单位免征期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
(二)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在免征到期后可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需办理退休或需办理转移的,按“退(转)一缴一”方式处理。缓缴期满且足额缴纳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因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的企业是指(需同时满足):一是开工严重不足,开工率达不到50%;二是生产经营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未达到上年同期50%;三是经营现金流严重不足,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四是申请缓缴前6个月累计处于亏损状况。
(五)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单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确认是否属于“严重困难”企业,同时根据确认结果批准其缓缴期限。人社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业务管理系统"中做缓缴标识,并将认定信息通过短信反馈企业。对系统已做缓缴标识的,在缓缴期限内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待遇享受。但超过缓缴期限的,自超过之日起,不再享受此政策。
(六)申请缓缴需提交的资料:1.填报《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申报审批表》;2.申请前一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3.申请前三个月应付职工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4.银行基本账户对账单。
四、其它事项
(一)为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由各级人社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将核定信息通过共享平台传递税务部门。缓缴社会保险费对象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认定审批,将审批结果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税务部门。
(二)为减少疫情期间的人员聚集可能引发的风险,提倡和推行“不见面”网上受理申报业务。同时,各级人社部门设立"帮办"专用邮箱,负责受理各地参保企业延缓缴纳申请。
(三)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对受疫情影响社保费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做好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支付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控,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其它减收增支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免、延、缓实施范围,同时,根据免征情况,适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收入。
(五)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申报审批表(略)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