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本级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孝感市本级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包括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财税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孝感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税收征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联系协调,组织日常督查考核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水利、商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卫计、物价、统计、国资、工商、质监等单位(以下简称涉税信息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关驻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划分,做好辖区内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信息交换平台”),推行税收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
各涉税信息单位应当建立信息资料网上传递机制,并明确专人对口负责,按时传递涉税信息。
第五条 下列涉税信息单位应当定期向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相关涉税信息:
(一)市国税部门:每月提供税务登记证新办、变更、注销信息,非正常户认定、核销信息,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信息,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和入库信息,出口货物免抵税款信息,车购税税款入库信息,个体定额核定信息、停复业信息,纳税人的纳税所属期、缴款期限、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税务登记状态等税源信息及税款入库信息;每季度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信息,欠税公告信息,稽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减免税优惠审批或备案后15日内,提供减免税优惠信息。
(二)市地税部门:每月提供税务登记证新办、变更、注销信息,非正常户认定、核销信息,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信息,纳税人的税费所属期、缴款期限、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税务登记状态等税源信息及税款入库信息;每季度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信息,营业税申报信息,欠税公告信息,建筑安装、商品房销售开具发票信息,稽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减免税优惠审批或备案后15日内,提供减免税优惠信息。
(三)市财政部门:每月提供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信息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每季度提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企业创新及技改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每半年度提供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情况信息。
(四)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每月提供其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投资额度、批准文号、批准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等信息。
(五)市经信部门:每月提供工业经济运行信息,软件企业认定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用电量、行业用电分类情况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市教育部门:每半年提供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七)市科技部门:每季度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名单信息,专利申请、授权信息,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备案信息,个人取得科技成果股权形式的奖励信息,享受产业科技专项资金奖励企业等信息。
(八)市公安机关:每月提供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旅馆许可信息,旅馆行业客房入住统计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
(九)市民政部门:每季度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福利彩票销售信息,福利企业信息以及捐赠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提供社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社保费核定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医疗定点机构社保费用使用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单位登记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
(十一)市国土资源部门:每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收购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注销信息,集体土地征收信息,土地整理项目立项、招标信息,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
(十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月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
(十三)市城乡建设部门:每月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每季度提供绿化工程建设信息。
(十四)市城乡规划部门:每月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每月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和销售商品房备案信息,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房产交易、房屋租赁备案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
(十六)市水利部门:每月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十七)市商务(招商)部门:每月提供招商引资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投资地点等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化信息,“走出去”企业审批资料信息,已备案的涉外设备、技术引进合同信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进出口总值、出口分贸易方式、外贸出口市场分布、出口主要商品结构、外贸出口分企业情况等信息。
(十八)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每季度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信息,经营性体育健身、康复、娱乐、培训单位信息,体育彩票销售信息;活动开展前,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和商业性体育比赛信息。
(十九)市卫计部门:每半年提供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二十)市外侨旅游部门:每半年提供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信息,星级旅游饭店信息,星级农家乐信息,A级景区景点信息,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信息,省级工业旅游景区信息。
(二十一)市统计部门:每月提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其他统计信息;每季度提供综合经济指标、工业经济指标等统计信息;每年6月20日前提供上年度我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统计信息;年度终了后,提供全市统计信息。
(二十二)市林业部门:每半年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信息,木材经营(加工)经营者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
(二十三)市粮食部门:每月提供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食购销信息。
(二十四)市物价部门:每年度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等。
(二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发放信息。
(二十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后20日内,提供相应信息。
(二十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提供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含企业及个人股权转让信息)。
(二十八)市质监部门:每月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二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每月提供企业或个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信息。
(三十)市烟草专卖部门:每月提供烟草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烟草经销商购销、烟叶购销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
(三十一)市城投公司:每月提供其拨付资金的建设项目信息。
(三十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每月提供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信息。
(三十三)市环保部门:每半年提供排污费核定及相关涉税(费)信息。
(三十四)市残疾人联合会:每季度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注销信息;每半年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信息。
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上述涉税信息单位进行协调后,可对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限进行扩充、修改和调整。
除上述单位以外,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协商确定范围、内容和时限。
第六条 财政、税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从信息交换平台采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涉税信息,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
涉税信息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控制应税收费项目使用财政票据。对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市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将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并将查实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涉税信息及时移送税务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公安机关与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协助;依法查处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纳税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部门可以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提供便利。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明的经营者申请开设银行账户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八条 税务部门按照有利于税收征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九条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列入对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收征管保障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采集、整理和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部门、单位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综合运用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成绩突出,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在资格审查、登记手续、年审审验、证件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税收流失的,以及未按规定代征、扣缴税款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涉税信息单位按月传递信息的,应当于次月15日前传递;按季度传递信息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传递;每半年或每年度传递信息的,应当于半年或年度终了30日内传递。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孝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孝感政规〔2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