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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货物运输行业营运收入开票金额实行“警戒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7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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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5〕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4〕3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第1款废止。参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1〕5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货物运输行业营运收入开票金额实行“警戒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货物运输行业营运收入开票金额实行“警戒线”管理办法


为解决运输企业开票金额与运输能力、规模的差异问题,特制定货物运输发票供应的警戒线管理制度,我们根据当前本地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测算出各企业运输月平均营运能力,设置供票警戒线。通过“警戒线”制度的出台,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控制代开、虚开发票行为,堵塞货运业的税收征管漏洞,以便强化和完善目前整个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

一、货物运输行业营运收入开票金额“警戒线”标准

1、公路货物运输行业

根据我市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测算,公路货物运费为0.5元/吨公里,以每天500公里,每月30天,则一辆载重1吨的汽车月平均收入为7500元。营运能力在1吨以上的按实际法定总载重吨位数计算。

对同一运输业纳税人有不同吨位的车辆,应进行综合计算后确立该纳税人的月度综合运费“警戒线”,以此来衡量该纳税人总的开票金额的合理性。

2、水路货物运输行业

根据我市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测算,水运企业主要分为内河运输(主要为长江中下游河段)和海洋运输(主要为沿海运输)两种,根据其运输的货物品种测算其净吨位1吨的船月平均收入的设定标准如下:

水路运输类别

月营运收入(每吨)

油运

200元

散、杂货运输

500元

集装箱运输

2000元

其他

(根据企业实际营运能力进行核定,需报市局备案)

对同一运输业纳税人有不同净吨位的船舶,应进行综合计算后确立该纳税人的月度综合运费“警戒线”,以此来衡量该纳税人总的开票金额的合理性。

二、征管步骤与措施

1、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已认定和管辖的自开票纳税人要进行逐户按“警戒线”的标准进行开票金额的核定。对每个自开票纳税人建立相关的运输能力台帐,并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及时维护台帐记录。(台帐样式见表一)

2、各自开票纳税人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每月填报上月具体开票情况以及拥有的车船变动情况,以备地税机关检查。(表格样式见表二)

3、对货物运输企业的开票金额在“警戒线”标准以下的,作为正常户进行管理。对超过“警戒线”标准20%以内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引起关注,同时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说明、相关的运输合同和证明材料等。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可采取警告、限量供票等措施。如发现其有代开、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供应发票,并将审核评估意见同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作为重点分析对象。

4、对货物运输企业开票金额超过“警戒线”标准20%以上的,除按照上述第三点采取措施外,还应作为重点控制和检查对象。待在弄清情况后在“警戒线”限额内限量供票,严密监控企业运转情况。

5、对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发票的领、用、存以及发票信息的录入传送等各个工作环节都要加强监督、评估和考核,要将运输发票管理视同增值税发票一样强化监控。凡纳税人不按主管地税机关明确的要求履行义务的,经核实或年检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收回或注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从思想上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按市局要求,统一步骤,加强协作,不断提高我市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2、为确保货物运输企业正常领票和开票,各征收部门要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对纳税人超“警戒线”的审核工作要讲究重点和效率。凡运输企业有正常原因连续三个月超“警戒线”20%以上的,经审核评税无疑点并经分局领导同意后,可酌情调高纳税人“警戒线”标准,并记入相关台帐。

3、货物运输企业从事联运运输行为,如当月开票额超过“警戒线”标准,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分出的运输合同及收到转运货物的运输发票,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抵扣后的金额与警戒线标准进行比较后作出有关处理。

4、该办法主要适用于自开票纳税人,对开票量大的代开票纳税人可比照实行监控。各单位每月15日前要完成自开票纳税人开票金额“警戒线”的核定及比对清册,并上报市局一处备案。

5、市局根据货运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将适时调整“警戒线”的核定标准。

6、本办法从2004年11月起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

1、货运企业开票“警戒线”核定表(表一)(略)

2、货物运输企业月营业收入与“警戒线”比对清册(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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