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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7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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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5〕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4〕3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第3款废止。参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1〕5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局苏地税发〔2004〕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转达发给你们,并结合日常反映的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不断加强对已经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特别要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和考核,在实施税务辅导的同时,对其纳税申报、发票使用、车辆信息、发票信息的录入与传递等环节必须规范操作。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自开票纳税人不按规定操作和履行义务的,可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时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关于联运业务管理问题

1、计税营业额的确认:根据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将其承担运输业务中的一部分转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2、加强联运业务抵扣营业额的管理。为杜绝税收漏洞,加强以票控税,凡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需抵扣其他运输企业运费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要抵扣营业额的运输发票及其相关运输合同等资料,经地税机关确认后方可抵扣申报。

3、联运发票的适用问题

①各单位要利用国家新版联运发票出台之际,按照省局文件苏地税函〔2004〕201号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区域内联运发票的适用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和规范,做好新旧发票使用的衔接、宣传、辅导工作。新版联运发票应由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信息也必须一并采集进入比对信息库。

②联运企业在承接联运业务中,除自身必须承担一部分运输业务外,否则不能开具一般运输业发票和联运发票,只能按服务业税目征税和使用服务业发票。

③联运企业应具备由有关部门检准的联运资格证书。联运企业在承接的运输业务中除自己承担一部分运输业务外,如果其本身或分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业务中不涉及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或海运的,不能开据和使用联运发票,只能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按政策规定申报和缴纳营业税。各主管地税机关在企业早领联运发票时应认真审查,并严格控制其日常使用情况。

三、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1、根据国税发明电〔2003〕55号中明确,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2所有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都由各县(市)局、市区各征收分局组织审核认定和年审。各单位开展年审的时间按省局下发的文件规定办。在年审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年审综合情况书面报市局备案。

3、关于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按照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的规定现停止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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